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案件处理
1、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后下落不明的
案件指引1: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56号案例(第4卷第188页)李玉巧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裁判要旨】
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以将该婚姻登记依法撤销。(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案例指引2: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与区广儒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21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然于1992年2月进行婚姻登记,但直至2012年7月20日才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告知"李冬英"的身份信息虚假,从结婚登记到被上诉人知晓"李冬英"身份虚假这段时间应视为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故从被上诉人知晓"李冬英"身份虚假之日的2012年7月20日起至其提起行政诉讼的2014年4月15日止,尚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其次,如果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受理被上诉人的结婚登记撤销之诉,其人身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由于"李冬英"身份的不确定,且缺少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与"李冬英"具备诸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配偶以及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结婚的实质要件,故被诉之结婚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2、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后二人长期同居或者能够找到当事人的情况。
【裁判指引】
依照《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56号案例确定的原则,在查明以虚假身份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不具有重婚、或者违法犯罪为逃避法律制裁等情况的基础上,因双方不符合登记结婚实质要件,对此类行政登记必须撤销婚姻登记,子女抚养与财产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如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意,可另行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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