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全文
(二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
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
破产信息和国有资产转让等信息;
(二十六)房管部门。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已批准的售房许可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和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信息,房产转移、变更信息,房地产预售备案信息;
(二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月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购房按揭贷款发放信息;
(二十八)供电部门。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用户用电立户、变更及注销信息;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提供本级单位和个人的用电量信息;
(二十九)自来水公司。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在半年终了30日内,提供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应当告知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因地税征管工作需要,地税部门可以指定专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
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地税部门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及时整理和分析有关涉税信息,定期向相关信息传递部门反馈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等服务。
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七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八条 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
第十九条 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 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第二十一条 地税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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