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肃农信社招聘考试基础知识:信贷管理
1、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2、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的组合状态。
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5、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6、《巴塞尔协议》及目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7、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比例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8、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规模对称原理;(2)结构对称原理;(3)偿还对称原理(也称速度对称原理);(4)目标对称原理(也称目标互补原理)。
9、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中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有: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有: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10、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备付金比例等主要指标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3)单户贷款指标:对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0%,对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4)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3%。
11、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12、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13、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4、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归还。
15、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要求
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经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文本和双方协定的特别条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16、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
17、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18、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
对借款人的限制有:(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9、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0、贷款项目评估
贷款项目评估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21、贷款项目评估的步骤和内容
步骤有:(1)制订计划;(2)搜集资料;(3)审查分析;(4)编写评估报告。对新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国民经济评估;(10)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1)社会效益评估;(12)不确定性分析;(13)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对于项目业主已经研究的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对项目业主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审查。
22、流动比例的计算公式和分析
流动比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但是,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按照国际公认比例,一般为2:1。
23、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包括:(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5)借款人经营环境。
24、确定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25、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26、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27、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9、农户联保贷款及基本条件
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91)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30、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原则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31、农户如何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何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以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32、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抵债资产的处置: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2、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
3、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的组合状态。
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
5、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6、《巴塞尔协议》及目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7、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中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指对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组合进行科学的及时的协调,通过建立各类比例指标体系以约束资金营运的管理方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三类,即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
8、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哪些?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1)规模对称原理;(2)结构对称原理;(3)偿还对称原理(也称速度对称原理);(4)目标对称原理(也称目标互补原理)。
9、农村信用社资产风险中权数为零、10%、50%和100%的资产
(1)风险权数为零的资产有: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放联社款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长期投资。(2)风险权数为10%的资产有: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3)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有:拆放金融性公司、抵押农业贷款、抵押乡镇企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贴现。(4)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有:除抵押农户贷款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抵押其他贷款、质押农户贷款、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10、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户贷款、备付金比例等主要指标规定
(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2)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3)单户贷款指标:对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0%,对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4)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的比例不得低于3%。
11、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2)按贷款方式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种,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
12、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未能承兑票据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13、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14、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2)贷款调查。(3)贷款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5)贷款发放。(6)贷后检查。(7)贷款归还。
15、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要求
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经过审批,并办理必要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后,就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文本和双方协定的特别条款,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单齐全无误。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
16、贷款经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调查失真、审查失误和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经营管理不严的具体经办责任。
17、贷款管理责任制内容
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1)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2)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3)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5)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6)建立离岗审计制。
18、对借款人的限制性规定
对借款人的限制有:(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9、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0、贷款项目评估
贷款项目评估是对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贷款计划正式批复之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合理性、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可行性所进行的论证分析评价工作。
21、贷款项目评估的步骤和内容
步骤有:(1)制订计划;(2)搜集资料;(3)审查分析;(4)编写评估报告。对新项目的评估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分析;(2)产品市场需求分析;(3)项目建设条件评估;(4)生产条件评估;(5)项目投资区域环境评估;(6)工艺技术评估;(7)基础财务数据的测算评估与表格编制;(8)财务效益评估指标的计算与分析;(9)国民经济评估;(10)银行效益与风险评估;(11)社会效益评估;(12)不确定性分析;(13)总结评估与决策建议。对于项目业主已经研究的新建新贷项目,除对贷款项目的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外,还对项目业主的资信状况,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审查。
22、流动比例的计算公式和分析
流动比例是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但是,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按照国际公认比例,一般为2:1。
23、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内容
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包括:(1)借款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4)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5)借款人经营环境。
24、确定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到票据贴现到期日。
25、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26、客户提前归还贷款的利息计算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27、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抵押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9、农户联保贷款及基本条件
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由信用社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91)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生产资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农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协;(4)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借款金额5%的活期存款。
30、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原则
农户联保贷款的对象是由居住在信用社营业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31、农户如何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如何申请使用联保贷款?
已经持有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的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限额以内的贷款,无需再层层办理审批手续。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只要不超出“贷款证”上核定的贷款限额,农户需要贷款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而且贷款还了以后还可以继续再贷,周转使用。对没有“贷款证”的农户,应当先向信用社提出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的申请,信用社在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对该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数额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布“贷款证”,农户凭此“贷款证”,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以后该农户再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只要持证直接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即可。一般来讲,凡是农户较大额度的生产和经营贷款,生产有保障、产品有市场、风险可控制的,都可以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申请办理联保贷款,必须由3至5户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农户之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其中某一个成员无法归还其贷款时,其他成员有责任代为偿还。农户联保贷款可以一次授信、周转使用,也可采取逐笔核贷的办法。
32、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2)抵债资产的处置: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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