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刑事诉讼法(2)
三、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一先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四、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性措施。(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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