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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刑事诉讼法(2)

来源: 2017-06-25 08:42

 三、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一先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四、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性措施。(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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