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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刑事诉讼法(3)

来源: 2017-06-25 08:42

 4.拘留:

⑴拘留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的人生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中,被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⑵拘留的适用:

①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b.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②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的拘留: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⑶拘留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

长至30日。检察院指接到公安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即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拘留比较长期限不超过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不超过37日。

②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5.逮捕:

⑴逮捕的概念:

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

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⑵逮捕的适用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⑶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的情形:

①可以变更或解除: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

a.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b.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c.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d.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③应当变更为逮捕:

a.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

会危险的。

b.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

在疾病痊愈 或哺乳期已满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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