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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之刑事诉讼法(4)

来源: 2017-06-25 08:42

 五、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

㈠立案:

1.立案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

检察院、法院对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一的材料,以及自诉人

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对刑事案件进

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条件:⑴有犯罪事实;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立案的程序: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处理。

4.立案的监督:

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审核的诉讼活动。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时,不

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

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

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则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马上立案。

㈡侦查:

1.侦查的行为:

⑴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的5日内安排会见。

⑵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⑶勘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⑷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下,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要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⑸扣押物资、书证:

在勘验、搜查时发现的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⑹鉴定:

鉴定指公安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侦查活动。

①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②对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需重新鉴定或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③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有异议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⑺通缉: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超出管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侦查的终结:

⑴终结侦查的条件: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⑵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犯罪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查清其身份之日算起,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㈢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

⑴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⑵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⑶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⑷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⑸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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