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五十七
一、定金担保的概念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定金担保的特征
(一)定金担保是金钱质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均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务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给付定金。
(三)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以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时,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时,抵押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三、定金担保的作用
(一)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
(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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