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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四十九

来源: 2017-06-25 10:24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二、拾得遗失物的特征

(一)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不可控的物。

(二)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三)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三、拾得人的义务

(一)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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