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四十七
地役权的主要分类
一、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继续地役权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非继续地役权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表见地役权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非表见地役权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一)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二)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三)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四)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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