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四十二
一、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
二、形成权的特点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形成权的分类
(一)财产权上形成权
1.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买回权、选择权、解除权、撤回权等。
2.物权性形成权包括物权的抛弃、典物的回赎权等。
(二)身份法上形成权
1.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
2.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三)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四)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1.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
2.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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