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七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伤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的利益的行为。民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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