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四
一、支配权的概念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二、支配权的特征
(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权所产生的各种效力,因支配权的类型不同而有异。
三、支配权的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人身权虽然具有基本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销。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支配权的作用
(一)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具有排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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