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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三十

来源: 2017-06-25 10:29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特征

(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的分类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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