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五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比较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二、身体权的特征
(一)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二)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三)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完整保持权
身体完整保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载体法。因此,身体权的一要内容就是身体完整的保持权法。
(二)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对身体组织的有限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的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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