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四
一、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
1.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
2.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
1.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三、肖像权的特点
(一)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二)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三)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