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三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二、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一先,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基本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三、姓名权的内容
(一)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三)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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