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二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
三、隐私权的内容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四、隐私权的特征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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