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一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比较长诉讼时效
比较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比较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比较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一)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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