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权利人具有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具有身份上的要求,权利主体原则上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二)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的用途,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因此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宅基地使用权经过申请批准以后,自批准之日起就已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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