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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积累(四)

来源: 2017-06-25 11:00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六、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七、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八、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九、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十、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十一、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十二、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十三、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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