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积累(九)
一、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二、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三、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四、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五、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六、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七、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八、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九、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十、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十一、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十二、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十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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