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的管辖知识点积累(2)

来源: 2017-06-29 08:31

 2、民事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四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事故等关联地或发生地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比较先到达地、航空器比较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复议改变案件(此时被告是复议机关)

(2)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或者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先由双方法院协商,如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