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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要点(3)

来源: 2017-06-30 17:47

   1,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2,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对报案人举证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违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实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劳动教养:1年至3年从作出劳动教养之日其计算,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5,不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员

盲、聋、哑,严重患病者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尚失劳动能力者。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犯罪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

6,收容教育: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期限6个月至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延长比较长不得超过2年。

7,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至6个月,延长比较长不超过1年。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工作内容: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8,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9,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10,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 按监督时间分类

事前监督:具有预防作用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

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

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直接监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间接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1,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12,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进行明察暗访、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检举报告、组织开展警务评议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不服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从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或者参与其他民事活动的纠纷。

14,公安赔偿的种类: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

15,公安赔偿构成的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16,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7,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统一录考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

18,公安机构设置正规化坚持的原则:精简、统一、效能。

19,加强训练做到三个必训:民警上岗和一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一线民警每年 实战必训。

20,人民警察的素质包括:政治、业务、法律、文化、心理、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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