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的特点——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之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
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
最后,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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