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举止要求有哪些?
(1)着制式警服时,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2)着制式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拎着警服行走;
(3)着制式警服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17、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礼节要求有哪些?
(1)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2)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应当行举手礼;
(3)晋见上级领导时,在进入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4)在室内,一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18、监狱人民警察驾驶敬警车的要求有哪些?
(1)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挪用警车牌证;
(2)驾驶警车时,驾驶员应当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可不戴警帽),持机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实习期间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3)非执行执法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洗浴或娱乐场所。
(4)非紧急执法公务,严禁使用警车报警器和警灯开道、清路;
(5)严禁驾驶警车参与迎送亲和送葬活动。
19、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法律确认的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它表现为罪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
(2) 权利行使的局限性;
(3) 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4) 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20、罪犯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罪犯依法享有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他表现为享有法定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自己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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