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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考试监狱劳教知识备考:监狱业务知识问答(三)

来源: 2017-06-30 19:52

 21、罪犯享有哪些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提出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5)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6)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7)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8)罪犯有刑满依法如期释放的权利;

(9)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

22、罪犯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罪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法律要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

23、罪犯应履行哪些义务?

(1) 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 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 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 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 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 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学接受改造的义务;

(8) 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 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24、狱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 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2) 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 罪犯收监的规定;

(4) 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5) 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

(6) 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 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 罪犯减型、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9)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10) 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11)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2) 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

(13) 罪犯的教育改造

(14)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25、狱务公开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寄发致罪犯亲属一封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制作狱务公开宣传栏,定期公示需要公开的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宣传监狱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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