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文职2015招警监狱劳教:“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依据《共同纲领》,1950年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然而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收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监狱也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并对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武装看押、劳动项目、经费来源都作出明确的安排。《决议》中提出的"三个为了",虽然没有在法规或文件中被明确地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但是在实际上对建国初期的我国监狱工作起到了指导方针的作用。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正是在"三个为了"这一明确而具体的方针指引下,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很快解决了监狱的押犯拥挤和罪犯坐吃闲饭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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