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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10人公告

来源: 2016-04-14 20:56

 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10名,具体事项详见本公告。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工作;

2.拥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详见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表。

3.海宁市户籍,18-35周岁(1981年4月18日至1998年月4月18日出生),身体健康。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详见附件。

三、报考程序与方法: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18日至4月21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海宁市人民法院政治处6029办公室。

2.报名。每个应聘人员只能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人民法院编外岗位合同工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委托他人报名的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报名人身份证原件。

3.资格审查。对照应聘资格条件和要求逐个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应聘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试方法

1、信息化管理辅助人员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的办法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相关知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综合成绩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面试合格分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如报名人数不足 1:30,直接采用面试办法进行,综合成绩=面试成绩。考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核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诉讼服务中心合同工在笔试(面试)前需进行速录技能测试,总分100分,采用亚伟速录机或计算机键盘录入的方法,输入法自定,采用听打方式进行,测试时间10分钟,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110字以上,准确率要求达到70%以上为合格。文字录入合格者进入笔试(面试)环节。笔试(面试)参照信息化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招聘办法进行。笔试成绩=速录技能测试成绩的60%+笔试卷面成绩的40%,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后按笔试成绩的70%+面试成绩的30%计算综合成绩;如速录测试通过人数不足1:15,采用速录技能测试、面试方式进行,并按速录技能测试的70%+面试的30%计算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核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协警招聘采取体能测试、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体能测试参考人民警察招录办法实施,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体能测试合格者进入笔试。笔试(面试)参照信息化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招聘办法进行,笔试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综合成绩计算及录用规则参照信息化管理辅助人员岗位。如体能测试合格人数不足1:15,则直接采取面试方式,以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审考核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有入伍及警校学习经历的排位靠前,均无相关经历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速录技能测试、体能测试、笔试、面试等时间另行通知。

2.体检与考察。对报考信息化管理辅助人员、诉讼服务中心合同工的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及》等政策执行。对报考协警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公示及聘用。体检、考察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宁人才网(www.hnrc.gov.cn)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注意事项

本次招聘过程相关信息均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73-87017160,0573-89232726

监督电话:0573-87017115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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