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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辨析

来源: 2017-12-14 21:11

 在公安岗公共基础考试中,刑法为必考题,而在刑法分论中关于财产性犯罪内容更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尤其是一些易混淆的罪名,考生经常有困惑,今天给大家总结辨析几种考试中常出现的财产性犯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比较

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4.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比较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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