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公文写作公共基础知识:发文和归档程序
一、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1.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二、办毕公文的整理归档
1.清退
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
2.销毁
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失去留存价值或留存可能性的办公文所作的毁灭性处理。其意义在于保守公文中的秘密,避免无用公文的干扰,减少公文管理中无效的工作量。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2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3.暂存
公文的暂存,是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暂存公文的范围:(1)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2)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3)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4)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4.立卷
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5.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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