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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私车公养”是公车腐败的变种

来源: 2017-12-22 20:17

 据湖南怀化市纪委通报:该市地震局局长贺慧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及维修费共计38127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地震局局长职务。(4月17日《法制日报》)

这一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贺慧明用公款支付私家车费用,是属于违纪,还是构成贪污犯罪?二、车改之后,公车腐败可能变种为"私车公养",监管机制上如果是漏洞依旧,私车公养未必是个案。

怀化市纪委通报中多次提到贺慧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单位加油卡给私车加油,公款支付私车维修费用;而刑法中贪污罪的要件,一个是利用职务便利,一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贺慧明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要件,而且数额上远超5000元的立案标准。如果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几万元公款揣入个人腰包,没有人会说这不叫贪污;只是方式换了一下,个人娱乐、打高尔夫球、私家车或其他个人消费的费用在单位报销--与公款揣进个人腰包并无本质区别,就不叫贪污了,而叫"违纪款",换一个"公款××"的马甲,就可以内部处理,这种问题,公众困惑已久。

私车公养,并非个案。2015年9月,福建省柘荣县纪委就曾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精神病院院长林祁公车私用问题。纪委先是困惑:该院无公车,怎会有公车私用?而调查发现,2012年至2014年间,其账目上多次出现报销闽JG2632和闽JB6031两辆车的油费单据,共计2.75万元。深入分析这种问题,我们会再次发现,取消了公车,而取消不了官员们滥花公款的权力,官员大笔一挥报销汽油、修理费以及其他非公务消费的权力依然如旧,私车公养等等变种的违规三公消费或贪污腐败,就不大可能只是哪些人的专利。

按理说,车改之后,三公经费预算应该得到合理的削减;而私车公养,说明三公预算中仍有很大的水分。如何剔除预算中的水分,才是遏制滥用公款的釜底抽薪之道。怀化纪委曾派调查组进驻地震局,通过查阅该局财务资料,全面了解了该局的油费开支、车辆维修费开支、差旅费支出等情况,查实了贺慧明私车公养的问题。纪委在监管上动真的,我们应点赞,然而,如果每个部门都这样检查,人力资源、监管成本恐怕都是问题。而如果部门预算、支出情况全部网上公开,细化到"每一分钱",私车公养的问题恐怕首先是逃不过网友们的眼睛。

公车腐败变种为"私车公养",这比从前的公车私用更隐蔽。而这也倒逼着预算公开更加彻底。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中公时事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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