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建立消防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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