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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章)

来源: 2018-11-07 17:06

 第三十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

(二)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三)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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