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交通运输和行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场所等。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会同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审批相关项目。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五)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九)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流通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文化部门负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指导、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六)质监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申报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安全监管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十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印刷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九)体育部门负责本系统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粮食部门负责本系统地方储备粮储存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旅游发展部门负责旅行社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公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用以外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十五)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推广应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八)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
(二十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三十一)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三十二)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森林、草原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并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七)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县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