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8年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知识 点:最低有效水位及有效容积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外,向高位消防水池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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