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当时有律师表示砍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也有大部分人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最终砍人者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排除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排除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排除防卫偶然防卫、互相斗殴、和防卫挑拨)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关键区别。紧急避险侵犯的是合法的第三人利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排除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宝马男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呢?主要看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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