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法制日报在微博上刊登了一篇引起舆论哗然的新闻:据湖北孝感市邓女士反映,她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遭同校男生暴力劫持2个多小时,期间遭遇威胁,并强迫脱光衣服,身上多处被割伤。邓女士报案后,孝感市公安机关称,加害人黄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一时间案情受到了有关机关的高度重视,组织涉事家长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最后因调解不和而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任。”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 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是具备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危害行为。判断该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取决于行为人智力和知识的发展程度。而智力和知识的发展程度一般又取决于该行为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这种心理和生理上成长状态的阶段性划分,我们称之为年龄。由此国家上众多刑法都认为:行为人的年龄,是判断是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关键。所以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据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来予以确定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飙升且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社会影响巨大。当下未成年人的认知和控辩能力已经和97刑法制定时有很大差距了,普遍来讲控辩能力都在大幅提高。仅仅是因为犯罪人的年龄不满14就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让受害者难以接受的,也是社会、民众所无法容忍的,更是背离刑法的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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