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2013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现场资格复审公告
摘要:黔西南州2013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2013年5月27日至5月31日
黔西南州201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选调生现场资格复审的公告
黔西南州2013年州、县、乡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选调生笔试成绩查分工作已结束。根据《贵州省201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贵州省2013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贵州省2013年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州2013年州、县、乡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选调生的现场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二、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现场资格复审时间:
2013年5月27日至5月31日(8:30—17:30)。
递补人员复审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3日(8:30—17:30)。
地点:现场资格复审地点及进入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随即发布,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三、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总成绩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四、复审工作要求
各招考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考简章》中“资格复审”的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不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持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选调生还需持有学校(引导办、项目办)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名信息表。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的而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审结束后,职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实行依次递补。招考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须有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作证的电话记录。如有考生(含递补人员)自动放弃复审资格的,应有书面承诺。
各招考单位主动与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含递补人员)联系并做好联系情况记录备查。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主动与所报考单位联系,保持通讯畅通,且须在现场资格复审规定的时间内到招考单位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如因招考单位现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招考单位承担。
资格复审结束后,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注:
1、报考基层党政机关选调生的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基层法检系统选调生的资格复审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
2、各招考单位必须在6月3日现场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将现场资格复审结果报州公务员主管部门。
五、有关事宜
(一)我州2013年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人民警察、选调生的面试拟定于2013年6月29日、30日二天进行,请各位考生提前作好准备。
(二)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现场资格审查、职位减少或取消、招考各环节的实施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都将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我州的现场资格复审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
联系电话: 州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0859-3223231
州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0859-3229852
中共黔西南州委组织部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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