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公安文职备考中,法律常识占比较大,且专业性较强,因此考生在学习初始会具有畏难情绪,事实上法律知识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结合,我们可以巧妙地将生活中的案例融入知识,寓学于乐。今天以法律常识中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这一内容中结合近期案例详细讲解。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的时效原则,在公安文职考试中属于记忆性与理解性结合的考察点。一方面,题中常直接发问,何为刑法时效的适用原则或者对概念含义延伸考察,询问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另一方面,结合案例考察具体适用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不仅要把握其概念还要对其具体适用有一定了解。
“从旧兼从轻”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是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一种原则。从概念入手,从旧兼从轻的意思是当新制定的刑法与旧法产生矛盾时,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不能够管辖到适用旧法时发生的案例,但若与旧法相比,新法对犯罪人更有利时,适用新法,也就是说此时新法具有溯及力。我们结合最近的一个判例来加深理解:
2019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曾被青浦警方定为“一号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199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从职校逃学后,独自至其同学哥哥家中欲翻找游戏机。女主人卓某发现后大声呼救,并至厨房内拿菜刀自卫,王某上前用手捂卓某嘴巴,两人扭打拉扯至卫生间内,王某为阻止卓某叫喊,用右手手臂勒住被害人卓某颈部直至死亡。其间,王某夺刀时左手手臂被卓某用刀砍伤。王某在清理现场并携带菜刀欲离开时,听到房内婴儿哭声,因害怕引起邻居注意,遂对啼哭的三个月大的婴儿实施加害行为并将之藏匿于大衣柜内后逃离现场。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王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6月,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在1997年刑法出台以前,但审判时是2018年,“1997刑法”(新法)已出台,在新旧法适用上我们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来分析本案。按1979年刑法(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明显新法对于王某更有利,因此,应适用新法,王某不适用死刑。
最终,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综合以上案例和分析,考生可小试牛刀:
1.我国刑法时效适用原则是( )
A.从旧兼从新 B.从旧兼从轻
C.从新兼从轻 D.从旧兼从重
2.我国刑法具有溯及力( )
A.正确 B.错误
3.王某在1998年因故意杀人潜逃,2018年被捕被提起公诉,适用()
A.1979年刑法 B.1998年刑法
C.1997年刑法 D.2018年刑法.
答案与解析:
1.B.
我国刑法时效适用原则为“从旧兼从轻”,概念已在上文解释过,不再赘述。做错的考生需加强记忆。
2.A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在新法制定生效后,一般直接适用新法。但刑法较特殊,“从旧兼从轻”原则使新法在其规定比旧法更轻时,具有管辖新法未生效时案例的能力,即具有溯及力。因此本题说法正确。
3.C
我国主要的刑法有两部,是在1997年和1979年制定的,简称“97刑法”和“79刑法”,我国没有1998年刑法和2018年刑法,故B/D选项错误。我们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在新旧法产生冲突的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如上文所述犯罪时在旧法生效时,审判时却在新法生效时,本题不存在新旧法冲突问题,犯罪时在1998年,97刑法已经生效,直接适用97刑法,故本题答案为C。
希望考生能够通过概念、案例、题目的形式充分掌握“从旧兼从轻”这个原则,在学习和做题中多注意题目考察的重点和出题形式,也希望考生在复习期间能够多看新闻观察生活,将所学知识结合生活,能够更为深刻地把握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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