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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宣告死亡考点汇总

来源: 2020-02-23 18:11

  在历年的公安文职考试中,宣告死亡是民法的经常考到的题目,也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中重要的考点;接下来将从自然人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效力以及撤销的后果这三个方面进行解析,着重对每个知识点如何考察展开讲解和分析,帮助同学们梳理公安文职考试中自然人的宣告死亡的考点。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注: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拟制被宣告人死亡,使失踪人陷于停滞的人身、财产法律关系得以终止或运行。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

  1.原则上,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注:上述4年、2年的失踪期的起算与宣告失踪相同。

  【例】2017年9月13日王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王某的妻子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答:本题中王某因意外事件生死不明,故期限为两年,故到2019年9月13日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1.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三)法院公告后宣告死亡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的长度为:(1)原则为1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死亡。

  注:原则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但是,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财产关系:被宣告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二)人身关系

  1.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约。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三)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1.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

  2.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3.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例】甲乙为配偶。甲被宣告死亡,乙与丙相恋。甲突然归来,在尚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乙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乙丙的婚姻有效否?。此时,甲的死亡宣告并未撤销,其宣告死亡法律效力存续。对于乙而言,与甲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且并未恢复。因此,乙丙的婚姻有效。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

  1.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后果

  1.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人身关系

  (1)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例】李某被宣告死亡,车A由张某继承后,出卖给杨某,现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由于张某收取了车A的价金,故张某对李某的返还义务,应当按照“返还原物”来适用,即张某应向李某返还车A的全部价金。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民法之自然人的宣告死亡是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考点,宣告死亡的构成条件、效力及撤销的后果更是大家学习备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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