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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学雷锋做好事―无因管理

来源: 2020-02-23 18:21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我们可以简单的将无因管理认为是学雷锋的行为。例如:张三看见邻居家的狗跑出来了,怕领居家的狗跑丢,将狗带回自家养,张三的行为就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事业单位中常考点之一,经常会结合不当得利考察大家,因此我们需要重点掌握。

  二、构成条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例如:张三赡养他年迈的父母不构成无因管理,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认定为是学雷锋做好事。张三看见邻居家着火了,拿上自己家的灭火器到邻居家去灭火,张三对于邻居的房子没有救火的义务,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三)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这里的他人必须要是特定的人,例如:下大雪了,王某将路边的积雪扫干净,对于行人他就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行人不是指特定的人。

  三、试题展示

  1.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1.【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故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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