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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谈谈高铁“霸座”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 2020-02-24 20:23

  2018年8月21日,在山东开往北京的动车上,一名中年男子霸占一位女学生的座位并态度傲慢地声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自己去餐车坐。”无奈之下,女学生找乘务员反映,列车长和乘警劝说也无济于事。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的G6078列车上,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车票上的座位坐,执意坐在靠窗位置。乘警接投诉后与该女子反复沟通,但该女子就是不肯让座,嘴里不停地说:“谁规定10D是坐过道座位的啊,椅子上又没写?”女子还无理地提出,要在座位上写上10D才肯承认是自己坐错了。9月20日,一位霸座大妈占着一名男子座位不肯让出。列车员来后,大妈称自己70岁了,腰疼腿疼全身疼,对自己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不但不感到愧疚,反而大声说道:“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就该教育教育。遇见我算你倒霉。”一时间,各类霸座事件层出不穷,特点也很明显,一是参与“霸座”的选手不分男女老少,不分长幼尊卑,甚至偶尔还会有外国人来试一试“霸座”的快感。二是霸座的理由千奇百怪,但无一是站得住脚的。

  面对这一系列违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该如何处置,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就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吗,我们来看看高铁“霸座”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此规定,高铁“霸座”的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依据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铁路部门也对“霸座”的当事人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面对层出不穷的“霸座”问题,2018年12月1日,广东省率先推出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广东铁路安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条例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另外条例中还明确了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广东出台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对于当下铁路发生的突出乘车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且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不法行为作出了有力回击,相信国家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制定一套系统的、适用全国的法律制度,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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