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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来源: 2020-02-24 20:34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甲将乙打倒在地。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2)使用暴力

  ①暴力的对象

  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则不属于这里的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例:小偷偷到财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刺破自己手臂, 并对主人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见小偷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小偷迅速逃离现场,则该盗窃不转化为抢劫。

  ②暴力的程度

  暴力要习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司法解释,该程度是足以造成轻伤的程度。例:小偷偷到财物后翻墙逃跑,主人抓住小偷的脚,小偷在墙上顺势踹主人一脚。暴力程度不高,不转化为抢劫。

  ③暴力的结果

  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抢动罪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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