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考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从“章莹颖案”看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这段时间关于“章莹颖案”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很多人都在问,为什么不让犯罪人在中国接受审判,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学习一下我国《刑法》中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方面的知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此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为了方便各位了解这些内容,这里给大家举几个简单的案例,帮助各位理解这方面内容。比如说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就是典型的属地管辖原则,因为谢伦伯格在中国境内进行走私毒品犯罪活动,依法适用中国刑法管辖。再如当年震惊世界的“湄公河惨案”,中国船只上的十几名中国船员惨遭杀害,此案主犯糯康最后在云南昆明被通过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些都能够体现我国刑法对于在我国境内违法犯罪,以及对于外国人针对中国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在空间上都是有管辖权的。
那看到这里,很多读者会有疑问,那为何“章莹颖案”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引渡至中国来进行审判呢?这是因为根据对等原则,中国享有地域管辖原则,美国同样也享有地域管辖原则,所以对于在美国本土的犯罪案件,美国同样也具备管辖的权利,就如当年的“江歌刘鑫案”一样,案件最后是由日本在日本本土进行审判的。这也给广大在国外留学、旅游的中国公民们提了一个醒,在国外一定要好好的保护自己。
而在我们日常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我国《刑法》中空间效力的考察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生在备考时要重点关注,也可以利用日常生活中的案例来加深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
【例题】现有一艘从中国上海出发前往美国西海岸的海上货轮(悬挂中国国旗),在航行至太平洋某海域时,船上船员甲(美国人)和乙(加拿大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该案件应该由下列哪国管辖?
A.中国
B.美国
C.加拿大
D.三国共同管辖
【答案】A。解析:根《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该案中,船舶悬挂中国国旗,故本案应由中国刑法管辖,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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