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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区分民间收养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来源: 2020-02-27 15:05

  【例题】关某(女)于2009年2月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关某和丈夫武某决定将孩子送人。2009年6月13日,武、关二人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送养给不熟知的陌生买主,对方给付夫妻26000元的“感谢费”,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关某和武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B.关某夫妇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C.关某夫妇的行为不能排除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D.根据司法解释的观点,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仍然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正常的民间送养行为未将孩子作为商品的意思,也不存在非法谋利的目的。所谓非法获利,就是把子女当作商品,把收取的钱财作为衡量子女的身价。

  区分正常的民间送养和拐卖儿童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本案中武、关二人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送给不熟知的陌生买主,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況下,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该行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属于民间的送养行为。故A错误,C正确。

  B选项,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关于拐卖妇女案件,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并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处理,对于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生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买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严重的,可按遗弃罪处理。”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出卖亲生子女的,可视为遗弃婴儿,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认定为遗弃罪。”的规定。本案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不构成遗弃罪。故B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規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故D选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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