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安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指导:决定
一、决定的涵义和特点
【涵义】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和决议是近似文种,尤其这两种文体在党的机关公文中并存,在写作实践中,一定要区分二者的不同。这些不同大致表现在四个方面:
内容有所不同。决议涉及的内容原则性、理论性较强,而决定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实践性更强一些。
形成程序有所不同。按规定,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虽然有时也要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但没有规定必须如此。
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议”,所以较多使用议论;决定则较多用 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的议论。
成文日期标写有所不同。决议的成文日期,用括号标写在标题下方,有时还要包括会议名称;决定可以这样标写(如党的机关公文对决定就要求这样标写),也可以像一般公文一样,将成文日期标写在正文之后(这种情况行政公文比较多见)。
【特点】
1.权威性
决定虽然没有命令那样浓的强制色彩,但也是一种权威性很强的下行文。决定是上级机关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经重要会议或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所做的安排。决定一经发布,就对受文单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2.指挥性
决定在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同时也提出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求受文单位依照执行。
3.全局性
决定一般不是向某一个具体单位发出的,行文对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都有全局性的意义。
二、决定的基本类型
(一)法规政策性决定
关于建立、修改某项法规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某一法律的决定,关于对某一领域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的决定,都属于法规政策性决定。如《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二)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的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事关全局的重大行动做出的决定,具有决策的性质。一般要阐述基本原则,提出工作任务、方案、措施、要求。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奖惩性决定
决定也可以对一些事迹突出、有典型意义的先进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或者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关心的事故、错误进行处理。前者如《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17〕2号)。
奖惩性决定跟用于奖惩的命令和通报作用接近,但层次规格不同。决定从规格上看低于命令,但高于通报。一般性的奖惩或者基层单位的奖惩活动,用通报即可。
三、决定的写法
(一)标题
决定的标题一般采取公文标题的常规模式,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的写法,一般不省略任何一项。
标题下面一般标注通过或制发时间。比如,上文提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括号内为通过时间,但是有时候也用发文字号表示,比如《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国发〔2017〕2号)。
(二)正文
正文采用公文常用的结构基本型,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开头
开头一般是写发布决定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开头: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如果是批准某一文件的决定,则写明批准对象的名称。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开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如果是表彰、惩戒性的决定,开头部分则要叙述基本事实,也就是先进事迹或事故情况,篇幅要比一般决定长一些。这实际上也属于行文的根据,跟公文结构的基本型仍是一致的。
2.主体
主体写决定事项。
用于指挥工作的决定,这部分要提出工作任务、措施、方案、要求等,内容复杂时要用小标题或条款显示出层次来。
用于批准事项的决定,这部分要表达批准意见,如有必要,还可对批准此事项的根据和意义予以阐述。
用于表彰或惩戒的决定,这部分要写明表彰决定和项目,或处分决定、处罚方法。
3.结尾
结尾比较简单,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或希望号召。 比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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