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招警考试申论备考: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2020年省考申论备考: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热点概况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被办卡”,如今又有“被结婚”。12月16日,贵州代女士因近期购房等事宜查询发现,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丈夫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登记结婚;另一次是“被结婚”,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临漳县登记结婚。由于重复登记结婚,代女士的审核材料没法通过,暂时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可能还需要支付违约金。代女士近日专程由重庆赶往河北,请求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记录。临漳县民政局对此予以证实,但表示无法撤销该条记录,建议代女士走法律诉讼渠道,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
各方观点
中青评论: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让群众少跑腿已成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目标。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尽到应有的责任,撤销不真实的婚姻登记,减少群众不必要的麻烦。
工人日报:冒用身份证件的行为,除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加剧了社会管理的难度,给违法犯罪留下空间。
北京青年报:身份证的重要作用无需强调,相关部门对身份证件的管理水平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治理水平。
深度分析
(一)“被现象”折射出的问题:
1.身份证件管理体系不太科学严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力。身份证联网核查机制和信息共享体系存在缺陷且落伍。
2.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畅,久拖不决,把责任简单推给前人和制度,以“无权作为”敷衍塞责,把解题成本完全推给当事人,增加公众的维权成本。
(二)针对“被现象”应采取的措施:
1.有关部门优化身份证件管理模式,健全身份证件管理体系,提升身份证件的科技含量。
(1)相关部门可依托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身份证制成类似银行卡的芯片卡,融合个人基本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及与民政、金融、司法等部门间的联网,打破存在于各个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并强化系统管理运维责任,提升联网互通的稳定性。
(2)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建立更严密更高效更智能的身份证挂失系统。如借鉴银行卡管理模式,确保身份证挂失、注销立即生效,并融合指纹、刷脸等技术,在他人冒用时发出警报。
2.有关部门不能简单地推诿了事,应当主动作为。有关各方应尽快建立灵敏而高效的联动纠错机制,畅通救济渠道,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
3.相关部门采取足够严厉的制裁措施,严厉追责冒用行为,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对严重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4.个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一旦丢失,要及时挂失,尤其要报警备案,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参考文章
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这两天,国内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了一则消息,贵州一女子因身份证遗失“被结婚”,民政部门回应称“无法撤销”。
“被现象”为什么会产生?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从购房、购车,到办银行卡、电话卡,从乘飞机、乘火车,到住宿登记、结婚登记,从办企业、开公司,到考试出国,不一而足。可以说,公民离开了身份证寸步难行。而也正因为如此,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以致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被结婚”等。身份证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一些违法网站甚至专门出售他人遗失的身份证。由于这些都是合法的证件,加之用证部门的失察,“被现象”由此产生。
解决“被现象”要完善法律、提升身份证技术含量。遗失的身份证之所以还能堂而皇之地正常使用,关键是缺少一个失效的环节。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领新证,但并没有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即时失效,这给违法使用身份证埋下了隐患。要解决因身份证冒用产生的“被现象”,从法律上讲,要完善居民身份证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身份证申领和发放规定之下,再增加身份证失效的规定,切实堵住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漏洞。而从技术上讲,重新发放身份证后原有身份证即时失效也是可以实现的。今年8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对于推进身份证挂失即失效问题,目前已有很大进展。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说,“近年来,公安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升级,已建成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同时,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更好地方便了人、证统一性认定”。相信通过强化技术手段,身份证使用中的漏洞会得到有效弥补,“被现象”会越来越少。
解决“被现象”,严打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同样重要。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者,购买、出售他人身份证者,“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现实中违法使用身份证的情况来看,提升打击力度,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是当务之急。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也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强化对身份证的保护就是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要让“被现象”成为无解之题。
(来源:法制日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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