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省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人民警察的考核
(一)人民警察考核的内容
1.“德”。
2.“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主要是指人民警察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
4.“绩”:是指人民警察的工作实绩。它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质量、数量、效率及工作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5.“廉”:考核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
(二)人民警察考核的等次及其结果
1.等次
(1)优秀,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称职,是指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基本称职,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是指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人民警察考核的结果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1.集体奖励
①对象: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临时建成的非建制单位。
②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个人奖励
①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②等级: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二级英模、一级英模)。
(二)惩处
1.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警告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但是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1)受行政处分的: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2)违反纪律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
3.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4.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5.刑事处罚: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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