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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贵州国考招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无因管理

来源: 2020-03-05 15:26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此处我们要根据三个构成要件为学员总结出三个容易出错的考点,请各位学员学习时注意一下以下的几个方面:

  ①误将他人的事物当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 老张从自家田间回家时,发现有一头牛在田里吃庄稼,为了阻止牛继续吃庄稼也怕别人家的牛可能会走丢,把牛带回自己家牛圈里养着,后面才知道这头牛是自己家的牛。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张虽然符合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观条件,老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自己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门时发现自己家门口有一群刚出生的小奶狗,一位是自己家怀孕的老母狗所生,将小奶狗带回自己家养着,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别人家的。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王虽然符合客观条件,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但并不符合主观条件,老王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见邻居老张家起火,同时担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

  结论:老王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老张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老王与老张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注意: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

  例题: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故本题选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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