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及警衔制度简介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及警衔制度
1.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 11 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 12 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2.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等级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
(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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